房屋戶型宣傳為“自帶閣樓”,實際交付時“閣樓”卻變成了“悶頂”。5月11日,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有了終審結果,法院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返還沈某房屋價款10萬元。
銷售過程中,房地產公司當場承諾,“閣樓”作為附贈面積,可由頂樓房屋業主使用。在布置樣板房時,房地產公司直接把上層疊墅頂上的悶頂空間,裝修成閣樓樣式對外展示。
沈某參觀完樣板房后,和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,購買一套建筑面積為155.5平方米的上層疊墅。等到交房時,他意外發現,房屋頂上的閣樓變成了悶頂。因為悶頂屬于公共區域,作為頂樓業主的沈某不能擅自利用,所以他選擇了拒絕收房。
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,房地產公司在樣板房中,把業主無處分權的悶頂空間裝修成閣樓對外展示,并將之作為贈送面積對外宣傳,承諾可由頂樓業主使用,應當把“贈送閣樓的說明和允諾”視為合同內容。由于涉案房屋上的悶頂,屬于小區業主共有部分,因此房地產公司無權對外出售,沈某也無法對悶頂進行使用,因此房地產公司構成違約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據此,張家港法院結合涉案房屋層高、朝向、位置、面積、附屬物等多種因素,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返還沈某房屋價款10萬元。
一審判決后,某房地產公司提出上訴。市中級法院二審后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來源:姑蘇晚報 |